【亿邦动力网讯】5月31日消息,27日在2017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跨境电商行业新布局分论坛上,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发表主题《创新跨境电商法律制度,提升全球治理海关话语权》演讲,在演讲中,苏铁表示当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新的经营和消费模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深刻影响着国内传统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消费方式,并就跨境电商中主体法律渊源和主体责任,以及海关制度和税收方面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本届论坛以“聚力创新 助推电商跨境升级”为主题,呈现消费升级为跨境交易带来的新需求、技术升级为跨境交易带来的新可能、新政推出为跨境交易带来的新机遇,并为提升我国在全球跨境治理中的话语权,突破日趋严峻的贸易壁垒而提供参考。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 苏铁
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
以下为演讲实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要感谢主办方的盛情邀请,使我有机会到此和各位共同学习交流有关跨境电商的事宜。今天我的汇报主题是《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律制度,提升全球治理框架下海关话语权》。题目似乎很大,也很开放,大家可以一一讨论。
一、跨境电子商务地位
跨境电子商务伴随着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逐渐成为全球化时代下的新蓝海,撬动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力量。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业态,顺应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契合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已成为当前创业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手段。金融危机之后,内外因素叠加,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前所未有。相比传统贸易的研究形势,跨境电商可谓异军突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增速十分明显,为我国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巩固贸易大国的地位做出了贡献。
中央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也要求朝着“买全球,卖全球”的目标迈进,国务院多位领导也提出了要着眼长远,将跨境电商作为未来竞争的制高点。所以,对新业态的理解,可以说是化解很多困难和贸易最根本的前提。
为落实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海关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支持跨境电商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跨境电商作为新型贸易主题类型,贸易结构、特征比较独特,给贸易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尤其是当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新的经营和消费模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深刻影响着国内传统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消费方式。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挑战无非是因为它基于互联网发展而来,它独特的行为模式区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主要是交易无界化、流程无纸化、主体虚拟化、高度信息化,伴随着贸易碎片化等特征;所涉及的公共政策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贸易、运输、安全等方面,参与包括商务、税务、交通运输、邮政等各个部门。鉴于时间和主题所限,现在我仅就跨境电商中主体法律渊源和主体责任进行考量,聚焦海关制度和税收方面。
三、问题导向
从问题导向介入,回应当下社会各界对海关管理跨境电商的关切。在进口方面,从去年的“四八”新政谈一些问题,在出口方面聚焦于出口结汇等方面的考虑。
首先,要持续完善海关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电商企业的合理诉求。在法律方面,海关法制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定位和解决海关管理相对人的问题,在现有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律制度中,关于相对人的定义虽然是明确的,但其主体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比较模糊。
以26号公告,也就是新政公告,第20条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等四个概念进行了定义,通过行为描述和作用阐释等方法,界定了各个主体的范畴。四个主体除电子商务企业之外,其他均以服务为主。从范围上看,相互之间有交叉,主要是由电子商务的性质所决定。如电子商务企业,当它自身平台开展时,本身就是平台企业,如提供平台服务,提供支付,提供配送,就兼具了平台、物流、支付三重身份。现在具体的条文主语直接使用四类名称,容易将法律关系中权力义务的限定于实际实施的行为内容,而不容易区别。刚才讲的四类企业行为,容易将法律范围、权利义务限定于20条的条文中。
对跨境电商代理,以公告为例,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办理和义务承担的代理权利,公告出现过不同的表述,如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代扣代缴委托书等方式,也会由于不同的理解,减损规则的统一性和适应性。这还是由于跨境电商的上位法缺失。因此当跨境电商参与平台辅助法律没有明确时,在范畴内要解决海关管理相对人,明确至少是四家相关的权力义务,海关作为中立权限就会模糊,相关矛盾就会集中在公告中,给社会造成不理解。
出口方面,2016年初国务院就决定在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新建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目前来看,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特别是通过行邮快件出口的小微订单都是由国内的小微电商发货,数量非常大,增速快,但一直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没办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这时候电商企业也要集中上下游。采购发货的流程,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对专业分工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产业专业分工也非常影响,要有集合。
关于跨境电商出口方面一直面临着解决退税和结汇的问题,因此是举步维艰。特别是用邮包快件进行货物出境的这一部分电商企业,在海关退税和结汇方面面临着一定的问题,要做两难的抉择。面对特殊的监管区域和结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我们知道退税和结汇对中国企业意义重大,在当下尤其如此。可以是跨境电商出口的部分享受合理的扶持,和其他竞争对手站在公平的竞争舞台上。
而出口区域整合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试点有不同的模式,但现在相比蓬勃发展的日子,相对好过的是保税备货进口,所以出口部分还是远远低于改革的预期。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使海关跨境电商出口的政府早日落地实现法律化,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
四、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
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跨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对新政的担忧,一直被认为是政策本身,但政策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成本不确定性,一直是不争的事实。现在跨境电商用货物征税,对习惯用行邮的用户来说,由于对新政不了解,容易产生一定的误解。跨境电商目前的法律定位有不明晰的情况,现行法律规定中,进出口分为货物和行邮。新政尽管是按货物经征,但有货物的规则,行业称之为“电商税”,进口环节有消费税等环节的规定,又限于个人税收的范畴,税收见面和取消货物征管的目的又不同,所以地位一直是想用货物来征税,但货物归类是极其复杂的事情,跨度还是很大。
其次,两种货物模式中,税务水平也有差距。数据显示一般贸易项下的电子类产品综合是在17,行邮是15,奶粉是28.7;行邮是15;奢侈品的箱包是34.55,而行邮只是30;高档手表货物税在62.3到79.8,行邮税只是60%,而且很多行邮的低档是15,再加上货物可以回归到行邮的拆包和小单交易,而且利用那个政策合理避税,更多的往渠道蔓延,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五、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制的建议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立法。如上所述,参与电商的各主体之间,存在着功能交叉、身份重合的情况。如果在具体的规范中,仅仅以民生作为法律主体,就很容易混淆商业的本质,降低海关的主导权,降低规范的作用,减损规范的合理性。所以立法应该从规范的合理性出发,确定是电商平台还是主体企业,从而赋予相对的职责。海关相对人是行政管理对象,海关相对行为才是海关管理法要管理的课题。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货物货品,所以这之间的关系必须平衡。
总的来讲,确定电商立法的原则就是要遵循国家关于跨境电商立法的大前提要求,但要考虑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实际,不脱离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市场环境、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所以,针对实际情况,我们要补充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易空白,这个非常重要。
(二)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海关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监管模式。之所以说它的意义非常之大,刚才也说了。我们要培育集总采购,集中仓库,连通物流的大型跨境电商企业,这是政府作为政策导向必须给予明确的。
我们认为,措施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复制推广贸易多元化,让区内企业开国内增值税发票;二是放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使第三方经营阳光化,使融资、退税、结汇等方面可以综合服务,将海量的碎片化贸易化整为零,提升所有电商参与的信心。
(三)科学合理设计税收征管模式,回应社会各界的合理关切。对“自用、合理”的东西进行破解,因为跨境电商的贸易性和自用很难合理区分,所以我们要重点放到按进境的商品价值批次征收,国外有类似的做法,比如说美国,在200(元)之内就设为简化税制,而其他就是要有层次区分。
要深化税制的综合性改革,就要把行邮中的50块钱税额减掉,让贸易更加公平,因为它以前是手工单;包括行邮码的条码推广,都把很多商品信息集合在里面。
由于时间关系,因为本次演讲的时间一直在调整,所以最后我留了联系电话,当然中国海关在国际舞台也有很多呼声,下面本来花点时间讲这个。时间关系,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