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网赢 日期:2017/11/12 8:07:11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共享单车管理方案20日举行听证,市交委围绕方案向市民展开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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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头的共享单车。 深圳商报记者 陈锡明 通讯员 向江平 摄
深圳商报记者 肖晗
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重大行政决策及立法听证会将于11月20日进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结合听证事项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11月10日在其官网发布。
据悉,《方案》内容涉及行业政府监管模式、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运营服务规范要求、考核与奖惩机制等。其中,在政府监管方面,方案就提出了政府备案、普通许可、特许经营等多种管理模式;而在单车投放规模的管理上,也给出了配额管理和市场调节两种不同模式。
目前,市民和听证参加人可以通过深圳市交委官方网站查询方案详细内容。除计划举行听证会外,市交委目前也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围绕《方案》内容向市民展开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涉及监管模式选择、是否应该对单车限量以及企业退出后的车辆清理方式等。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中也提到,深圳将鼓励企业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包括电子信标、智能停放设施、智能数据平台等,为市民出行和城市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深圳也将持续推进自行车道建设,其中2018年计划新建/改建自行车道不少于200公里,新建/改建道路原则上必须设置自行车道;重点围绕轨道/公交站点、商业、居住等人流集中的区域,加快推进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启动跨区自行车专用路、智能停放设施、自行车样板路等一批自行车交通示范项目的实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试点项目建设,突出“公共交通+自行车”零换乘零接驳,构建以公共交通枢纽为中心的骑行网络。
背景
最新资料显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2016年10月进入深圳,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8家,车辆规模约89万辆,注册用户量达2200万人(含重复注册用户),日均使用量约543万人次。
市交委称,伴随着共享单车的出现,深圳自行车交通出行分担率由2015年的8%提高至大约13%,慢行交通(含步行和自行车)分担率由2015年的53%提高至大约57%,说明共享单车对于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城市绿色出行。同时,统计显示,深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接驳轨道/常规公交日均出行量约257.5万人次,占日均骑行总量47.4%,共享单车明显提高了城市公共交通“门到门”全程出行效率。以一次距离8公里的公共交通出行为例,采用共享单车接驳相较于步行可节约27%的全程出行时间。此外,初步调查显示,深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中有约9.8%转移自私人小汽车,全年可减少小汽车行驶里程约15.7亿公里,节省燃油消耗约10874.4万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22.9万吨,节能减排效用明显。
如何更好地发挥单车的正面社会效应,抑制乱停放、违规骑行的负面行为正是本次立法的意义所在。
方案焦点
1 企业的进入与退出
考虑采用的管理方式有:备案、普通许可和特许经营3种。
一、备案
企业在提供运营服务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备案登记。备案不能对运营企业进入市场的资格条件进行限制,企业仅履行经营告知的义务。主管部门对运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只进行形式性审查。企业如因自身经营管理问题需退出市场,应履行社会告知、押金及预付金退还、车辆清理等相应的义务。
三种管理模式中,“备案”模式更符合国家行政改革方向,企业经营灵活度较高,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易于操作实施,但却无法对不良经营企业的进入与退出行为进行约束,主要利用市场机制对企业行为进行调节,管理力度有限,难以短期见效;可以将部分监管要求纳入前置许可的条件,降低事中管理的难度。
二、普通许可
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格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管理能力要求、车辆技术要求、数据接入要求、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许可,准许其在本市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该模式下,企业可自愿退出市场,也可能因政府主管部门撤销许可而强制退出。
该管理模式可以将部分监管要求纳入前置许可的条件,降低事中管理的难度,能够对企业进入和退出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可对投放规模直接管控。但是有可能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以及对市场有一定干预,可能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发挥。此外,既有许可事项中无该项内容,需要新增许可,操作难度较大。
三、特许经营
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营权授予方案,通过招标、招募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对申请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经营者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最终经营者,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情况下,企业可能因经营期届满或被政府撤销经营权而退出。
分析认为,该模式可以对企业经营行为,包括进入企业数量、市场规模、运营服务等进行严格管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权益和公共秩序。但弊端是容易形成行业保护,不利于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难以发挥企业能动性和创造性,经营效率不高。另外,在目前行业市场格局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市场整合难度较大。
2 单车投放
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市民出行需求、设施承载能力、车辆利用率等确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总量规模,定期优化调整,并向社会公示,为企业合理制定投放计划提供参考和指引。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具体的投放管理,考虑两种模式比选:一是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二是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总量控制、配额管理”模式下,政府根据公布的总量规模对企业投放车辆规模进行限制,对企业未经允许擅自投放车辆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对于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可以在新增投放规模时,优先考虑指标的分配等。
而在“政府不直接干预”模式下,则主要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通过调节设施供应和加强停放执法,实现车辆投放的动态平衡,鼓励增加设施供给,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停放需求。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情况,政府应采取限制投放等处置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3 运营规范
内容涉及车辆技术状况、投放与停放秩序、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安全、企业数据接入、企业退出后的车辆清理等方面。
具体内容包含:要求企业投放运营的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且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企业应确保在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投放或停放的车辆必须位于停放设施内。要求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协助用户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企业收取押金与预存资金的,应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应在所投放车辆的固定位置安装统一的电子身份标签,并将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企业如果违反以上管理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而企业退出后不按规定履行车辆清理等工作的,则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车辆。
4 考核机制
依据《方案》,政府主管部门将建立日常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配套建立运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定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规范性、车辆投放和停放管理、安全应急管理、市民满意度等进行评估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同时,企业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信誉考核结果将被纳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企业进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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