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胡宏3年内,以经营“嘉康利”产品等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付月息2%至10%,通过自己请托或他人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5091.668万元。
据了解,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同年3月26日以宝检诉刑变诉[2019]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浪潮记者获悉,这是一起打着直销公司旗号非法吸收资金的案件。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胡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经营“嘉康利”产品等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付月息2%至10%,通过自己请托或他人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朱某、明某、吴某等6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5091.668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证明胡宏的确是嘉康利经销商。证据中包括:嘉康利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直销经营许可证、关于经销商的情况说明、经销商胡洪(注:判决书原文如此)的账目说明、经销商合同、销售清单。
记者了解到,本案系集资参与人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胡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胡宏转账至其父胡定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账户(账号62×××69)中存款人民币40万元。
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中,3年内胡宏向朱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65万元,为最高数额。其次是向明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40万元,造成明某实际损失计人民币557.995万元。从上千万到几百万、几十万,最少的数额也达到了2万。一笔笔积累起来,三年共向集资参与人朱某、明某、吴某等6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5091.66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胡宏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宏于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胡宏向本案集资参与人退赔涉案赃款。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