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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600余万元,发展会员涉及全国2万余人,以进行慈善捐助为名目开展传销活动,近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蒋某清与王某然(已判决)等人经共谋后,在北京市成立传销组织“集善家园”,被告人蒋本清担任“集善家园”副会长职务。
被告人蒋某清与王某然等人利用该组织冒用多家公益组织的慈善活动品牌,通过互联网网站、宣传册及授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进行慈善捐助为名目,要求每位参加者以缴纳慈善捐款人民币183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蒋某清及王某然等人利用“集善家园”诱使全国各地2万余名会员加入该组织,骗取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清已退缴赃款人民币79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清以投资返利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系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蒋某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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