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仲裁域名美孚石油.cn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来源:E网赢 日期:2017/10/21 13:54:03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美孚仲裁域名美孚石油.cn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来源: 域名城
近日,美国石油通过UDRP仲裁夺回了美孚石油.cn域名。
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
被投诉人:王永建
争议域名:美孚石油.cn
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及其美孚、Mobil 商标之简介
(1)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介绍
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非政府石油天然气生产商,总部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爱文市。在全球拥有生产设施和销售产品,在六大洲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业务;在能源和石化领域的诸多方面位居行业领先地位。投诉人见证了世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其历史可以追溯到约翰·洛克菲勒于 1882 年创建的标准石油公司,至今已经跨越了 135 年的历程。投诉人通过其关联公司在全球拥有 8 万多名员工,其严谨的投资方针以及致力于开发和运用行业领先技术及追求完善的运营管理,使之在全球位居行业领先地位。
同时,投诉人也是全球第一家市值超过 4000 亿美元的公司,连续 85 年以上获得 3A 信用等级,是世界上保持这一记录为数不多的公司之一。其在全球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发、经营石油、天然气。2000年、2001 年,投诉人的营业额位居全球 500 强企业的前三位,经营规模及销售额始终位于世界前列,2001 年至 2004 年,投诉人旗下“美孚”品牌被评为全球 100 个最佳品牌之一。
2.被投诉的域名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标识完
全相同。
(1)投诉人在先注册有“美孚”和“Mobil”商标。
(2)投诉人在先注册有“mobil”和“mobiloil”域名。
(3)投诉人的商标、域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标识相同。
3.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为自然人王永建,其对“美孚”和“Mobil”标志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权利人亦从未在任何商业活动中将与上述商标相关的任何权利转让、许可或以其他形式赋予过被投诉人。
4.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注册了与投诉人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被投诉域名,且以该域名建设网站,同时采用下列方式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具有明显的攀附投诉人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
(1)投诉网站上的“倍加力”产品同投诉人“美孚/MOBIL”产品的外包装高度近似,引导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是投诉人的商品。
(2)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为同行竞争者,在明知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系国际知名石油公司的情况下,仍以“美孚”作为字号在香港注册公司“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U.S.A MEIFU PETROLEUM INVESTMENT LIMITED”,并在公司名称的首部冠以“美国”,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上醒目标注“美国美孚国际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字样。作为同业竞争者,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利用了投诉人的企业声誉和商标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存在某种特殊关联,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
而且,投诉人就此香港公司曾于 2014 年 11 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起诉,随后法院判决其不得以与之有关或任何相关联的形式在香港仿冒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产品、业务或其所生产产品以外的经营业务等,同时判决该公司不得使用“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然而被投诉人明知此判决,依旧在内地推广、销售标注此香港公司中文名称的产品(包括在被诉网站及淘宝网、顺企网等第三方平台上的宣传和销售),恶意昭著。
(3)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的同行业竞争者,在第 4 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投诉人的“Mobil”著名品牌近似的“Addmobil”商标,说明被投诉人不仅完全知晓投诉人及其品牌的声誉,且意图攀附投诉人商誉,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4)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与被投诉人王永建有关联的江苏亿龙石化有限公司查获了一批前述标有“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倍加力”齿轮油及“Addmobil”摩托车油空桶,并在随后出具惠山市监案字(2017)009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处罚决定书中,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埃克森美孚公司为国际知名的石油公司,“美孚”“Mobil”在行业内、市场上、消费者中具有较强知名度,并认定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美孚”标识作为投诉人的企业字号及核心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早已经与投诉人形成紧密对应的关系,成为消费者心目中代表投诉人的独特的商业标识。被投诉人将与“美孚”商标完全相同的“美孚”字样注册为域名,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且以此域名建设网站,以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侵权产品。被投诉人不正当地利用了投诉人商标背后承载的商品和商标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性以及投诉人的商誉,诱导投诉人的相关消费者访问其网站,此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消费者搜寻投诉人的成本,影响了投诉人的网站访问率,同时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投诉人存在联系或者为投诉人所有,其恶意非常明显。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请求符合《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专家组裁定转移争议域名,以避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作为证据提交了注册号码为 174458 的“美孚”商标在中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证书内容包括:核准使用商品第 24 类,包括润滑油;润滑脂;矿物油;工业用油及油脂;石油等;保护有效期为 199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9 日;投诉人于 2011 年 5 月 27日受让取得该商标。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是“美孚”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在中国对“美孚”注册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美孚石油.cn”由被投诉人注册于 2016 年 2 月 28 日,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为“美孚石油”,“美孚”二字是其标识性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美孚”相比较,文字构成和排列顺序完全一样,且石油本就是投诉人“美孚”商标的被核定使用商品。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鉴于根据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已足以对《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作出判断,对于投诉人主张的其他注册商标和域名等其他权益,专家组不再评断。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美孚石油”标志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投诉人亦从未在任何商业活动中将与上述商标相关的任何权利转让、许可或以其他形式赋予过被投诉人。对此,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标识性部分“美孚”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也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为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对争议域名所对应网址下网页的公证书。网页内容包括:http://www.美孚石油.cn 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网址; “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为市场提供优质润滑油、润滑脂、防冻液及汽车护理用品,为工矿企业提供优质特种用油的专业公司”;具体的产品展示照片及介绍等。2.被投诉人的名片。名片显示被投诉人工作单位为“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3.香港高等法院原诉讼庭 2014 年第 1382 号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案件原告为投诉人;法院判决被告“U.S.A MEIFU PETROLEUMINT’L INVESTMENT LIMITED”不得以与之有关或任何相关联的形式在香港仿冒原告产品、业务或其所生产产品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包括“借助原告的名称、名号、标识经营业务,从事贸易;将原告的名称、名号、标识用于日常业务、贸易活动或货品买卖;名称、名号、标识包括“美孚”及其他与之混淆误认的近似名称等;判决书还写明被告自身及其董事、高级职员、服务人员或代理等,均应受到判决书的约束。4.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针对当事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写明“王永建”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U.S.A MEIFU PETROLEUM INT’LINVESTMENT LIMITED 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利用“美孚”“Mobil”字号在润滑油行业的广泛知名度,通过在香港注册的“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字样突出醒目的标注于其委托生产的润滑油标签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使人误认为此商品为投诉人或投诉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产品。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证据未提异议,专家组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据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作为“U.S.A MEIFU PETROLEUM INT’L INVESTMENT LIMITED 美国美孚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对争议域名进了注册,并在争议域名链接网站上销售与投诉人知名产品同类、包装相似的产品,对相关公众进行误导,以使他们误认为该网址和网页销售的商品与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知名商品有关联,从而获得不法利益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情形,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裁 决
基于前述事实和相关规定,专家组作出裁决如下:争议域名“美孚石油.cn”转移给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