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来源:E网赢 日期:2017/11/12 7:28:30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商业模式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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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用户询问经营模式是否可以申请专利?针对这个问题,查询了一些资料,大家的结论比较一致——单纯的经营模式不能申请专利。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一般情况,将经营模式与“技术”相结合,而且这项技术不属于公知技术,那么这类申请就大大提高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比如“电子交易服务器、卖主客户机、买主客户机及电子交易方法(ZL
同时,我们再和大家分享曾被誉为我国“首例”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的申请情况。
2007年,时值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当年,开屏传媒依托强大的互联网经济背景,开辟了一个产业商业模式保护的先河,知识产权保护再一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互联网产业赋予了“商业模式”以巨大的价值。一个好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如何对这些宝贵的财富进行法律保护呢?
一连串的问题和现状摆在了人们面前。于是,就有了诞生了这样一个全新的产物——“开屏模式”。
开屏“走红”引发模式保护构想
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交流方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和无限的梦想。以开屏传媒为例,其主营互联网桌面媒体业务,通过自主产品——“开屏桌面画报”将个人电脑的桌面作为传播介质,为都市白领人群提供了一个快速、精美、简约的自主阅读平台。2007年初,开屏传媒被中国互联网协会评为“最具潜力创新媒体平台”,并荣获“2006-2007年度中国互联网创新50强” – “INNOVATOR 50” 称号。
开屏传媒的桌面媒体凭借其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吸引了众多传统媒体的广泛关注。自2006。年7月正式成立至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开屏传媒已经与《北京青年周刊》、《竞报》、新华社《环球》、北京电视台“天天影视圈”等强国内外多家知名报刊杂志媒体达成了合作。分类频道达30余个个性频道,据统计,开屏桌面画报的用户总量已经超过600万,同时在线峰值用户数逾60万。
“开屏模式”的走红也引来一些竞争对手的纷纷效仿。据艾瑞咨询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业内已经出现了名为“酷屏”、“彩屏”、“纷屏”等多家同样自称是经营桌面媒体业务的互联网公司。
开屏传媒董事长黄明生表示:“虽然现在跟风进入市场的企业目前并不能撼动开屏传媒作为行业先锋的地位,由于各家企业的实力不同,采取的推广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部分企业甚至采取插件捆绑的方式进行推广,在用户中形成了很坏的影响。这种方式与开屏传媒倡导的阳光、快乐的方向大相径庭,也使用户对桌面媒体这种健康的新形式产生了一些不应有的质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2006年4月26日,也就是第六个世界知识产的主题就已经定为‘知识产权——始于构思’。构思是一切知识产权的起点,是一切创新和创造作品萌芽的种子。人类正因为具有提出无穷无尽构思的能力,才独一无二。然而,人们通常却把这一特殊能力视为理所当然,不太在意自己生活所依赖的有多少是他人构思的成果。而开屏传媒也正是基于一个很有新意的构思而构建出的媒体平台,出于保护自有构思成果以及规范市场的考虑,使开屏传媒萌生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想法。任何新市场的崛起都离不开高质量的参与者,开屏传媒欢迎更多有实力的竞争者一同加入这个市场来实现共赢。当然这要建立在一个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的基础之上的。开屏传媒申请专利保护并不是排斥竞争者,而是希望能在确认自有创新成果的基础之上,初步确定一个良性竞争的游戏规则,保护这块市场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毫无疑问,开屏传媒的举动将有利于保障高速发展下的互联网行业市场的良性竞争。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制度,并没有针对“商业方法”或者称为“商业模式”司法解释,这也为开屏传媒的专利申请带来了难度。
专利法修订(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进入审议阶段 将出台全新司法解释
事实上,在我国,商业模式冲突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已经有过先例。2000年3月,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称自己举办的网上奥斯卡竞猜活动被人抄袭,将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9.8万元。这可以算得上是中国第一例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的纵深发展,在“商业模式”领域的纠纷和冲突还会不断发生。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将对我国的知识经济的长远发展不利。我们不难理解创业者对自己商业模式的讳莫如深。
在逐渐意识到互联网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之后,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开始有所行动。2006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产部颁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开始实行。《办法》涉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著作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中的具体做法,对严重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理等19条内容。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传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办法”虽好,但毕竟不是“法律”,正规的司法解释才能对商业模式起到真正的保护意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介绍说:“2007年政府部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要进一步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推动出台司法解释。”
效法欧美 促进“商业模式保护”早日成型
建立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无论从网络的发展规模还是经营理念或者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作法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美国,2000年就有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方法成功申请专利的案例;2000年8月18日,欧洲专利局发布“商业方法的专利同样享有受保护的权利Patentability of methods of doing business”的信息。
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amazon.com)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这种被称为“1-click”的专利技术允许在线用户仅通过一次点击便完成整个购买过程。当亚马逊发现另一家商务网站Barnesnoble.com
也在采用相似的技术时,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对方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最终,法官向被告发出了初步的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销售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介绍说:从去年开始,中国《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送审稿去年底已正式提交国务院审议。这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完全采取了公开和透明、民主的做法,在准备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国外政府和企业界的意见。
开屏传媒总经理米昕表示:“目前我们已经通过专业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申请,正在等待进一步审查。开屏传媒的商业模式保护申请能否最终成功,关键在于专利局对其价值的评估和判断。对于商业方法如何加以保护,以及在审查时把握怎样的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另一方面要考虑具体国情。我们从专业代理机构了解到,在美国,专利法的理念是“普天之下,但凡人造之物,皆可专利”,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杰弗逊时代,并在其宪法中有所体现。也正是在这种低门槛专利保护机制的激励下,美国的科技尤其是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新发明、新创造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
对于首家提交商业模式专利保护可能面对的重重困难,米昕说:“互联网存在的巨大商业潜力,各网络企业都绞尽脑汁研究新的赢利模式。可以说,每一个创新的模式都有可能蕴含着一笔巨大的财富。在我们看来,作为一个新模式媒体能够先行一步,用自己的实际行为来配合国家相关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递交申请本身就已经表明开屏传媒对于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我们希望开屏传媒的行动在保护开屏自身利益和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能够让更多中国企业提升自我保护的主观意识。”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财富占社会财富的比重越来越大,我们也期待开屏传媒的“商业模式保护”申请能够最终成功,从而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早日完善。
简评:
通过申请专利保护企业商业模式,开屏传媒可能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者”。不管是否先行一步,也不管成功与否,开屏传媒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反映了众多企业对互联网环境下良性竞争规则的呼唤。
所谓“商业模式”,或称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通过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方法或规则。这种“创造”的类型是否能授予专利,一直争议不断。在我国,传统的专利权客体并不包括纯粹的商业模式,认为其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商业模式只有与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相结合,其专利化才能被认可。
一方面,商业模式是企业富有价值的智力资产。尤其是对依赖于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企业而言,创新的商业模式是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商业模式专利保护制度,此次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也未涉及此问题。法无明文规定,后果必是实践中窃权者、模仿者大行其道,商业模式缔造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如工商银行的此类专利申请已达30项,但授权量寥寥无几。面对法律的缺失,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对商业模式加以保护,防止他人模仿。同时,可以如开屏传媒一样申请专利,尽管可能无法获得授权,至少可以通过专利文件防御性公开,防范竞争对手。
另一方面,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还应慎之又慎。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等重大的技术突破诞生于美国,发达国家具有网络经济中先行者的优势。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不仅能为跨国公司构筑专利障碍提供契机,更能为发达国家带来巨大垄断利益。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我国已受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达200项以上,其中150多项为跨国公司申请,多集中在知识密集的服务行业。一旦我国对商业模式专利保护大开绿灯,若干年后,国内企业可能不得不面临如DVD企业一样的困境。因而,我国的商业模式保护应早日“成型”,但并非要效法欧美。